公司商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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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出现以前,市场的主体主要是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各种合伙组织;在公司产生以前,合伙组织都没有取得法人的地位。

我国的公司法主要规定了两种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与其他市场主体的区别主要是:承担有限责任,具有法人资格。法人资格的最大意义在于它严格的将法人财产和个人财产区分开来,由此形成了不同于自然人的责任主体,其承担责任的依据不同。法人制度以其独特的性质使法人在市场经济中充当了主要的角色。公司作为法人的一种形态,其特质完全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与其他市场主体相比,公司的优点显然表现在:

1、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决定了对公司投资的股东既可满足投资者谋求利益的需求,又可使其承担的风险限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增加其投资的积极性。

2、公司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股票、债券,在社会上广泛集资,便于兴办大型企业。

3、公司实行彻底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提高了公司的管理水平。

4、公司特有的组织结构形式使公司的资本、经营运作趋于利益最大化,更好地实现投资者的目的。

5、公司形态完全脱离个人色彩,是资本的永久性联合,股东的个人生存安危不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因此,公司存续时间长稳定性高。

我们可以处理哪些公司商事纠纷

法律赋予“公司”的内涵,并不是开办公司的“老板”所能准确理解的。如何理解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简称“三会”)以及经营管理层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理解“有限责任”?如何理解“法人”?如何理解“法定代表人”?公司,作为一个法律拟定的“人”,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之一,在从事商事活动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商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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