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支行与石永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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邳州市人民法院

(2020)苏0382民初356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民事

一审

裁定书

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支行,住所地邳州市运河街道青年东路**。
负责人:张永娟,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飞,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军,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石永久,男,1963年12月5日生,汉族,住邳州市。

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闫良芳
书记员余贝贝

2020-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