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艳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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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康县人民法院

(2020)豫1627执保260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民事

执行

裁定书

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太康县城谢安路西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7706720296F。
法定代表人:刘同彬,任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海山,任该行资产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任该行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张艳丹,女,199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
被申请人:李大飞,男,199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
被申请人:杨吉鹤,男,1979年2月1出生,汉族,住太康县。

太康县人民法院(2020)豫1627民初3020号民事裁定书已部分保全完毕,应予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刘安峰
书记员谭玲

2020-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