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实务研究908字数 470阅读模式

太康县人民法院

(2020)豫1627执保230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民事

执行

裁定书

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太康县城谢安路西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7706720296F。
法定代表人:刘同彬,任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海山,任该行资产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该行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王威,男,198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
被申请人:李艳,女,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
被申请人:赵秀勤,女,1973年11月14出生,汉族,住太康县。
被申请人:李为强,男,汉族,1962年11月10日出生,住太康县。
被申请人:张全景,女,汉族,1974年9月9日出生,住太康县。
被申请人:马肖,男,回族,1995年1月12日出生,住太康县。
被申请人:王华中,男,汉族,1968年5月12出生,住太康县。

太康县人民法院(2020)豫1627民初2924号民事裁定书已部分保全完毕,应予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刘安峰
书记员谭玲

2020-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