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与沈阳市沈北新区财落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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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辽0192行初5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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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辽0192行初544号
原告:白云,女,1973年2月8日出生,回族,现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财落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沈北新区财落街道财落一社区。
负责人:刘港,系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出庭负责人:关东宇,系该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蔡姝,系该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王澎波,系该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本院认为,原告白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梁艳
审判员李卫国
人民陪审员王宇
法官助理那颖
书记员王艾彤

2020-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