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继秋、鄂立成等与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政府等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公路交通行政管理(公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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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辽14行初111号

公路交通行政管理(公路)

行政

一审

裁定书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辽14行初111号
原告鄂继秋,男,1955年6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葫芦岛市龙港区。
原告鄂立成,男,1981年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葫芦岛市龙港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裴学良,辽宁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工作人员。
被告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锦葫路**。
法定代表人袁伶,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杨宝光,辽宁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葫芦岛市龙港区北港街道宝诚汽车小镇大地征收工作组,,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北港镇人民政府院内
负责人张志民,改征收工作组组长。

本院认为,二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继秋、鄂立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二原告共同负担。

审判长李彦博
审判员花勇
审判员刘思嘉
书记员谭思朦

2020-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