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芳明、郭月明等与江永县人民政府等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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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湘11行初61号

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行政

一审

裁定书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湘11行初61号
原告:郭芳明,男,195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江永县。
原告:郭月明,男,195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江永县。
原告:郭亮明,男,1962年5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江永县。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选杰,湖南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永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江永县潇浦镇千家峒路**。
法定代表人:唐德荣,该县县长。
出庭负责人:杨忠义,该县司法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钦,该县自然资源局法规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鹏,该县自然资源局法律顾问。
被告:永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逸云路**
法定代表人:朱洪武,该市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明,该市行政复议办公室工作人员。
第三人:崔宏润,男,194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江永县。

本院认为,原告郭芳明、郭月明、郭亮明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芳明、郭月明、郭亮明撤回对被告江永县人民政府、永州市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芳明、郭月明、郭亮明共同承担。

审判长成大辉
审判员艾久华
人民陪审员文建奇
书记员秦欣明

2020-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