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玉果与河北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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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2020)冀0703民初342号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民事

一审

裁定书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董玉果,女,195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士臣,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文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燕臣,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尚礼,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河北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董玉果于2014年8月20日签订的《张家口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就桥西区明德北106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已经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即“因履约发生争议,双方按《张家口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均可凭本协议提请张家口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虽于2020年4月8日又约定“因履行《张家口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发生争执,协商不成的采用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被告河北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案外人武凤林就该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亦签订了协议,且协议亦明确约定“因履约发生争议,双方按《张家口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均可凭本协议提请张家口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因涉案被拆迁房屋出现两份协议,两份协议均约定发生争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为便于涉案被拆迁房屋的统一解决,应由仲裁机构仲裁,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董玉果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故应驳回董玉果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董玉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5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董玉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冯汉卿
法官助理王博
书记员庞帅

2020-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