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淑华与乌兰浩特市房屋征收局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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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2020)内2201行初20号

其他行政行为

行政

一审

裁定书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内2201行初20号
原告姚淑华,女,1958年,满族,退休教师。
被告乌兰浩特市房屋征收局。
法定代表人杨子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小熙,该局法律顾问。
第三人乌兰浩特市蒙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双宝,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子安,该局法律顾问。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自愿行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亦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乌兰浩特市房屋征收局负担。

审判长  杨德天
审判员  席春阳
审判员  刘柏杨
二○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逸群
 

2020-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