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2020)吉0702民特58号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民事
一审
裁定书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长岭县某合作联社,住所地长岭县长岭镇。
法定代表人:艾玉东,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男,长岭县某合作联社工作人员。
申请人:赵国君,男,1963年10月24日生,蒙古族,现住科左中旗。
申请人:张敏,女,1965年2月6日生,汉族,现住科左中旗。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楠,内蒙古蒙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孙万利,男,1976年2月21日生,汉族。现住科左中旗。
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长岭县某合作联社与赵国君、张敏、孙万利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长岭县某合作联社与赵国君、张敏、孙万利于2020年5月18日经吉林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法律事务调解中心松原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狄英雪
书记员刘国庆
2020-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