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昌支行、孙文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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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昌县人民法院

(2020)赣1030执恢2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民事

执行

裁定书

广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昌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广昌县旴江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304927915306。
法定代表人:吴志辉,该银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阙灵渊,该银行客户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芳菲,该银行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孙文元,男,汉族,1971年7月23日出生,现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执行人:吴美春,女,1973年9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执行人:抚州市福鑫精工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广昌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305535217463。
法定代表人:孙文元,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福圣,广昌县凯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昌支行与孙文元、吴美春、抚州市福鑫精工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昌支行等七人的债权合计6082028元。被执行人抚州市福鑫精工制造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拍卖公司厂房)支付优先受偿债权后,剩余可用于分配的款项为582817.95元,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与七债权人协商,扣除执行费41099.04元,退还诉讼费34849.5元,同意按债权(本金)比例(0.08333888137)受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昌支行参与分配的债权为2900000元,退还评估费用13820元后,实际分得227862.76元。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赣1030执恢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丁吉生
审判员易小华
审判员孙智建
书记员熊思敏

2020-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