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丰县振兴镇人民政府与康明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实务研究1,090字数 279阅读模式

西丰县人民法院

(2020)辽1223民初599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民事

一审

裁定书

西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西丰县振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西丰县振兴镇振兴街。
法定代表人:佘玉新,系镇长。
委托代理人:王堃,系该政府干部。
委托代理人:汪兵,系该政府法律顾问。
被告:康明安,男,1985年12月5日生,住辽宁省西丰县。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丰县振兴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生勇
法官助理孙敏
书记员王占儒

2020-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