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鹏飞与方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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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县人民法院

行政一审裁定书

原告:越鹏飞,男,1974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委托代理人:梁建,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包学强,任局长。
出庭应诉负责人:赵家坡,任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赞,男,1972年5月2日生,汉族,住方城县。系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贾留套,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南阳市方晨电料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磊,任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任留海,男。1964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第三人:龙献羊,男,1980年1月8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城关镇安庄村吴家坪**。身份证号码:4129221980********。广州刑事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越鹏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越鹏飞负担。

审判员梁章松
人民陪审员史增琴
人民陪审员刘洪贤
书记员朱自豪

2020-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