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丙花与吉林航空维修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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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曹丙花,女,1967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吉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丽,吉林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法律顾问。
被告:吉林航空维修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永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世尧(系该公司人事助理),男,1990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刚,吉林北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刑事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曹丙花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退还曹丙花。

审判员  王占峰
法官助理  张超
书记员  刘爽
 

2020-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