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柳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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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西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西丰县红旗路**。
法定代表人:车文波,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丽,系该社法律顾问。
被告:柳斌,男,1973年9月12日生,汉族,无业,住西丰县。广州刑事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汉福
人民陪审员王艳丽
人民陪审员李桂硕
书记员石瑶冰

2020-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