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县锦桥汽车运输销售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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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平山县锦桥汽车运输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山县石闫路北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张丽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杰,该公司法律顾问。
赵璐,男,1988年2月7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寿阳县金鼎御苑小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新石中路******。
负责人:张立军,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公司,住所地,赵,住所地街以东、升华街以西、李春大道两侧森都花城第S24幢8号房。广州刑事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山县锦桥汽车运输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平山县锦桥汽车运输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李晓辉
书记员霍小丽

2020-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