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宫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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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2020)辽0283执2661号

申请执行人:孙某,男,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沙河口区。
身份证号码:2102041978********。
委托代理人:乔某,男,系辽宁省某法律顾问协会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宫某,女,195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身份证号码:2102251953********。
被执行人:牛某,男,195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身份证号码:2102251952********。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将被执行人宫某、牛某所有的位于庄河市某街道某屯184号1-2层房屋(房权证号:20××**)予以保全查封(暂且不宜处理)。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高准清
书记员董瑜

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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