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陈七屋南货店与桃江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桃江县人民政府行政监察(监察)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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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县人民法院

行政一审裁定书

(2020)湘0922行初210号

原告桃江县陈七屋南货店,住所地:桃江县灰山港镇河溪水村陈七屋村民组。
经营者卢和平,女,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灰山港镇河溪水村。
委托代理人苏金亮,女,1976年11月15日出生,住桃江县,系原告弟媳,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桃江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东路**。
法定代表人肖建光,该局局长。
出庭负责人熊军辉,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象贤,该局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桃江县人民政府,住,住所地:桃江县桃花江镇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黄劲,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胡可佳,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陈奕怡,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桃江县陈七屋南货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桃江县陈七屋南货店负担。

审判长殷载媛
人民陪审员汤迪连
人民陪审员曾献章
法官助理肖霞
书记员胡彬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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