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与李某2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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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2021)京0108民特463号

申请人:李某1,女,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李某2,男,现在北京市老年医院住院。
代理人:李某3,女,住北京市朝阳区。

经审理查明:李某2与李某6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子女四人,分别为李某1、李某3、李某4、李某5。李某2的父母均已死亡。李某6于2010年5月7日死亡。2021年4月26日北京老年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李某2被诊断为:帕金森病性痴呆[震颤麻痹性痴呆]、腔隙性脑梗死、高血压2级等。
经李某1申请,本院依法委托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对李某2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2021年6月22日该鉴定机构作出《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李某2诊断为器质性精神障碍,受所患疾病影响,辨认能力丧失,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根据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李某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李某1作为李某2之女,具备监护能力,李某2之子女李某3、李某4、李某5亦同意李某1作为李某2的监护人,鉴于此,本院依法指定李某1为李某2的监护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李某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李某1为李某2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夏文慧
书记员丁珊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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