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某某与李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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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1)豫1729民初3348号

原告:柏某某,男,1965年10月生,汉族,住新蔡县。
被告:李某某(又名李某1),男,1989年11月生,汉族,住。
被告:李某,男,1980年9月生,汉族,住新蔡县。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李某某于2016年9月16日从原告处借款18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内容由被告李某某亲笔书写,载明“借柏某某现金壹万捌仟圆整(18000),2016年9月16号,借款人:李某某”。后被告李某通过微信还款两次计4000元,还下欠14000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李某某向原告柏某某借款并有欠条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原告起诉被告李某某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某偿还借款,理由充分,应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李某也承担还款责任,但并没有证据证明二被告系共同经营关系,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柏某某借款14000元。
二、驳回原告柏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张建华
书记员周镇江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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