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某1与南某2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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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2021)京0102民特1370号

申请人:南某1,女,195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申请人:南某2,男,195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代理人:南某3(南某2之子),男,199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南某1与被申请人南某2系姐弟关系,被申请人南某2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1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名南某3(曾用名:南xx),双方于2001年4月17日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1)西民初字第253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离婚。被申请人南某2的父母为南某4和赵某,二人均系初婚,婚后生育三名子女分别为南某5、南某1、南某2。南某4于2017年3月7日去世,赵某于2002年1月2日去世。南某2现居住在北京市通州区xxx。
2016年5月3日,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出具出院诊断证明书,载明姓名南某2,出院诊断:xxx,建议患者于2016年4月18日-5月3日于我院针灸二科住院治疗15天。2017年4月13日,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出具出院诊断证明书,载明姓名南某2,出院诊断:xxx,建议:患者于2017年4月1日-4月13日于我科住院治疗,共计12天。2019年12月31日,北京市隆福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载明姓名南某2,诊断及建议:xxx……,审理过程中,经当事人申请,本院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南某2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鉴定。2021年6月23日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南某2的行为能力进行了鉴定。2021年6月28日,该所作出法大[2021]精鉴字第26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南某2诊断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南某1、南某3对此认可,无异议。

本院认为,根据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南某2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的结论,被鉴定人南某2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南某1要求依法宣告南某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南某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周涛
书记员王露范

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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