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1与刘某2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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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2021)京0108民特442号

申请人:刘某1,女,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申请人:刘某2,男,住北京市海淀区。
代理人:李某(刘某2之妻),街道退休人员,住北京市海淀区。

经审理查明:刘某2与李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女刘某1。刘某2的父母均已去世。2010年12月5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刘某2被诊断为:1、脑梗死;2、糖尿病等。
经刘某1申请,本院依法委托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对刘某2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2021年6月16日该鉴定机构作出《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刘某2诊断为器质性精神障碍,受所患疾病影响,辨认能力丧失,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根据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刘某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刘某1作为刘某2之女,具备监护能力,刘某2之妻李某亦同意刘某1作为刘某2的监护人,鉴于此,本院依法指定刘某1为刘某2的监护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刘某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刘某1为刘某2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夏文慧
书记员丁珊

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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