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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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离婚后财产纠纷(2021)川1381民初3569号

原告:岳某,女,汉族,1987年9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忠,四川明炬(南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1,男,汉族,1986年8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在阆中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婚生一子李某2,2020年3月9日在阆中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对离婚、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承担进行了明确约定。该协议第五条约定:“双方离婚后男方每月支付女方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至女方再婚为止(以女方再婚结婚证时间为准),此款男方要在每月10日之前支付给女方。如男方不按时足额支付给女方此款,女方将向当地法院起诉,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男方全额承担。”双方协议离婚后,截至2020年9月12日,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转款7600元,余款未向原告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身份信息、婚姻登记档案、《离婚协议书》及当事人陈述等为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离婚时所达成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该《离婚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被告应依据协议内容全面履行给付义务。被告辩称已向原告支付生活费20,000余元,原告对此予以否认,且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对被告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截至2021年4月的下欠生活费20,4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律师费4000元,结合协议内容,对原告该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1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岳某生活费20400元;
二、被告李某1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岳某律师费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205元(已减半),由被告李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唐正超
书记员陈娇

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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