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某某与深圳市某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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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劳务合同纠纷(2021)粤0307民初15367号

原告:覃某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告:深圳市某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农某某,男,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系公司员工。

一、被告深圳市某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向原告覃某某支付违约金2000元;
二、驳回原告覃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原告承担17元,由被告深圳市某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承担8元,被告深圳市某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迳付原告覃某某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晓蓉
书记员曾靖寓

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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