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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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事(2021)豫1481民初5405号

原告:郑某,女,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龙,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史某,男,197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年××月××日原告郑某与被告史某在永城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后即同居生活,婚后未生育子女。2021年3月份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2021年6月16日,原告郑某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
上述事实,有双方的有效陈述及其提交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在卷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系组建家庭,原告右手残疾带着两个孩子,被告没有孩子,且婚后也未生育子女,双方同居生活长达五年有余,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双方分居时间尚短。如双方能理性沟通、相互理解,正确面对家庭矛盾,就仍有和好的希望。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郑某与被告史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郑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安琦
书记员闫硕

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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