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与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富宸小学、刘某、刘立波、赵丽荣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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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2021)吉0721民初377号

原告:姜某,男,2008年9月4日生,汉族,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富宸小学学生,现住吉林省前郭县。
法定代理人:宋海峰(姜某母亲),女,1983年12月26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吉林省前郭县。
法定代理人:姜福春(姜某父亲),男,1985年9月14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前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锐,吉林迅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宛宝全,吉林迅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富宸小学,住所:吉林省前郭县哈达大街与沿江南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张加昌,该学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剑卿,吉林车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2009年7月10日生,蒙古族,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富宸小学学生,现住吉林省前郭县。
法定代理人:刘立波(刘某某父亲),男,1980年9月15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前郭县。
法定代理人:赵丽荣(刘某某母亲),女,1981年4月2日生,蒙古族,现住吉林省前郭县。
被告:刘立波,男,1980年9月15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前郭县。
被告:赵丽荣,女,1981年4月2日生,蒙古族,现住吉林省前郭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宋海峰、姜福春系姜某父母,赵丽荣、刘立波系刘某父母,刘某、姜某系富宸小学六年级二班学生,姜某平时右手握笔写字。2013年姜某在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行双侧手臂植骨手术。2019年9月23日下午3时许,课间操排队期间,该班级50余名学生呈一列纵队排列,刘某某与姜某在队伍的尾部,班主任李岩枫在队伍前端整队。班主任看到刘某某、姜某在疯闹,遂向队伍后面走,行走过程中班主任看到姜某倒地,走到姜某面前时,看到姜某左手抱着右手手臂,班主任询问姜某是否疼痛、是否需要联系家长。姜某称有点疼,不用联系家长。班主任询问刘某事情经过,刘某称是姜某挑起事端后,他回手不小心将姜某碰倒了。当日4时许放学后,姜某到前郭县医院行DR片检查,未拍摄到骨折部分。5点30分许,班主任通过微信询问姜某妈妈情况,姜某妈妈回复为轻微骨折,要请两天假。24日姜某到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原乡医院行右肱骨DR片检查,右肱骨上段骨质不连续,可见骨折线影,对位良好。24、25日姜某请假未上学。26、27姜某上学,并参加27日学校组织的月度考试。28日姜某在哈达山中医骨伤医院行右肱骨DR片检查,右肱骨上段骨质不连续,可见骨折线影,断端错位,对位对线差。2019年9月28日至10月5日,姜某在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住院治疗7天,花费医疗费:103,819.17元,出院诊断:右侧肱骨非骨质化性纤维瘤、右侧肱骨病理性骨折,出院病情摘要“…患者于4天前因外伤出现疼痛、畸形伴活动受限,于当地医院就诊,行拍片处理。示‘右侧肱骨断端分离,骨皮质不连续’。于2019年9月30日全麻下行右侧肱骨病理性骨折刮除植骨钢板内固定术。”2019年10月15日至11月4日,姜某入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住院治疗20天,出院诊断:右侧肱骨病理性骨折术后切口感染,花费医疗费:29,708.12元。2019年11月4日至18日,姜某入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住院治疗14天,出院诊断:右肱骨骨折术后感染,花费医疗费:7,359.36元。2020年1月6日至8日,姜某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四医学中心住院治疗2天,出院诊断:1.右肱骨骨髓炎,2.右上臂软组织感染,3.右肱骨动脉瘤样骨囊肿,4.右肱骨骨折术后,5.心动过速;处理:入院后给予完善术前各项检查,建议行手术治疗,患儿不同意手术,患儿及家属要求出院,经请示上级医生同意,准其出院;花费医疗费2,285.81元(1,785.81元+80元+314元+106元)。2020年7月20日至2020年8月3日,姜某在吉林大学第二医院住院治疗14天,出院诊断:1.右侧肱骨骨髓炎,2.右侧肱骨骨囊肿(术后),3.右侧上肢瘢痕增生,4.右侧皮肤感染性窦道;花费医疗费48,026.79元。
2019年11月25日,姜某在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门诊就医,花费医疗费:81元。2019年11月29日,姜某在北京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门诊就医,花费医疗费:168.20元(50元+118.20元);2019年12月1、2日,姜某在北京积水潭医院门诊就医,共花费医疗费:1,250.31元(50元+185.61元+24元+53.90元+37元+100元+150元+80元+300元+100元+49.80元+80元+40元)。2019年12月19日,姜某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门诊就医,花费医疗费:80元。2019年12月20、22日,姜某在北京市昌平区医院门诊就医,共花费医疗费:242.66元(28.50元+214.16元)。2019年12月23、25日,姜某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门诊就医,共花费医疗费:1,167.14元(833元+70元+54.04元+80元+60.10元+70元)。2020年3月16日在吉林油田总医院门诊就医,共花费医疗费:243.36元(13元+212.92元+17.44元)。2020年6月2日在松原吉林油田医院门诊就医,花费医药费:144.80元。2020年7月14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门诊就医,共花费医疗费:355.16元(60元+295.16元)。2020年7月16日在吉林大学第二医院门诊就医,花费医疗费:1,122.62元(120元+120元+11元+751.62元+120元)。2020年9月3日在吉林大学第二医院门诊就医,花费医疗费:224.25元(85.20元+1元+138.05元)。2021年1月31日在前郭县医药门诊就医,诊断:气管炎,花费医疗费196.90元。2021年2月1日在松原吉林油田医院门诊就医,花费医疗费:166元。2019年10月8日在吉林大药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花费:40元,2020年7月21日在吉大二院连锁店购买药物,花费:98.40元(72.40元+26元)。2020年11月16日,吉林大学第二医院姜某病历复印费花费:105元。
2019年11月26日,姜某、姜富春、宋海峰乘坐飞机抵达北京,共花费:1650元(550元/张×3张);27日,三人乘坐北京至长春的Z211软卧,共花费:1,060.50元(348.50元+348.50元+363.50元);28日,三人乘坐长春至北京D20二等座,共花费:804.50元[113元(孩补)+156.50元(孩)+267.50元+267.50元];2019年12月14日,姜富春乘坐北京至松原K1023新空调硬座共花费:235元[156.50元+78.50元(孩网)];2019年12月26日三人乘坐北京至长春Z117新空调硬座共花费:387.50元[64.50元(孩网)+66元(孩)+128.50元+128.50元];2019年12月27日三人乘坐长春至松原K1023新空调硬座共花费:59元(12元+23.50元+23.50元);2020年1月5日三人乘坐松原至长春C1312二等座共花费:137元[19元(孩网)+28元(孩)+45元+45元];2020年1月5日三人乘坐长春至北京D20二等座共花费:691.50元(156.50元+267.50元+267.50元);2020年1月8日三人乘坐北京至长春D73二等座共花费:804.50元[156.50元(孩网)+113元(孩)+267.50元+267.50元];2020年1月9日三人乘坐长春至松原K1229新空调硬座共花费:59元(12元+23.50元+23.50元);2020年7月12日姜某、宋海峰乘坐松原至长春C1534、长春至龙嘉C1041二等座共花费:81元(28元+40元+4.50元+8.5元);2020年7月13日姜某、宋海峰乘坐长春至天津青航QW6003航班、天津至北京C××××二等座,共花费:669元(280元+280元+54.50元+54.50元);2020年7月14日姜某、宋海峰乘坐北京至天津C××××二等座、天津至长春青航QW6004航班、共花费:789元(340元+340元+54.50元+54.50元);2020年7月15日姜某、宋海峰乘坐龙嘉至长春C1208、长春至松原C1523二等座,共花费:95元[4.50元+8.50元+28元+40元+14元(孩补)]。2019年11月28日、12月1日、7日、13日、23日、25日北京轨道交通花费155元(12元+12元+24元+35元+10元+20元+21元+21元),2019年12月1日北京市出租汽车发票共计29元(15元+14元)。
2019年9月29日在美团花费:138.29元(41.50元+40.50元+41.29元+15元);10月15日在美团花费:168.71元(47.80元+55元+26元+39.91元);10月16日在美团花费:26.78元(10元+16.78元);10月17日在美团花费:43.10元;10月19日在美团花费:50.60元(25.30元+25.30元);10月20日在美团花费:137.70元(63.30元+30元+44.40元);10月21日在美团花费:45.60元(22.80元+22.80元);10月21日在美团花费:69.70元(33.70元+36元);10月22日在美团花费:113.70元(66.70元+47元);10月23日在美团花费:157.46元(30.80元+23.40元+18.79元+84.47元);10月24日在美团花费:28.99元;10月25日在美团花费:62.75元;10月26日在美团花费:34.90元;10月27日在美团花费:112.81元(38.08元+23.30元+51.43元);10月28日在美团花费:103.50元(47.30元+27.40元+28.80元);10月29日在美团花费:95.68元(31.68元+40.80元+23.20元);10月30日在美团花费:98.87元(33.60元+30.48元+34.79元);10月31日在美团花费:21.60元;11月1日在美团花费:321.80元(273元+48.80元);11月2日在美团花费:158.80元(125元+33.80元);11月5日在美团花费:129.10元(33.30元+25.80元+20元+50元);11月18日在美团花费:20元;11月28日在北京盛元香酒店有限公司花费:116元;11月30日在北京麻爱上辣餐饮有限公司花费:188元;12月1日在美团花费:148.88元(40元+46元+62.88元);12月3日在美团花费:15.80元(14.80元+1元);12月4日在美团花费:30.90元;12月5日在美团花费:20.50元;12月12日在北京麦当劳花费:124元;12月19日在美团花费56.94元;12月20日在美团花费:31.40元;12月21日在美团花费:33元;2020年7月16日在美团花费:89元;7月21日在望江门火锅花费:160元;7月22日在美团花费:47.80元(19元+28.80元);7月25日在美团花费:24.70元;7月27日在美团花费:27.36元;7月28日在美团花费:29.90元(18元+11.90元);7月29日在美团花费:47.98元(25.78元+22.20元);7月30日在美团花费:42.98元(22.50元+20.48元);7月31日在美团花费:44.82元(27.94元+16.88元);8月2日在南关区平治街沈老头包花费:28元。
2019年12月2日、3日北京贝加力招待所花费:1630元(130元+1500元);2020年7月16日支付给活力酒店:200元。
另,2020年7月16日在长春亚惠花费:112元(54元+58元);2020年7月28日、29日,姜富春往返长春至松原,乘坐二等座,共花费:80元(40元+40元);2020年8月2日、3日,姜富春往返长春至松原,乘坐二等座,共花费:80元(40元+40元)。未标注年份1月5日兰州牛肉面结账88元。2019年11月30日在北京海王星辰青年湖店花费37元。2019年12月3日支付给雪伊人1500元;2019年12月9日支付商户-吴长枝花费100元;2020年7月13日未盖公章、未注明单位花费200元;2020年7月13日支付又见茶花开700元;2020年3月26日、4月19日支付小猪快跑1200元(500元+700元)。
诉讼过程中,姜某申请对其因本次受伤造成伤残等级、营养期间进行鉴定;富宸小学申请:1.对姜某住院医疗费中超出一般外伤性骨折治疗范围以外的医疗费进行鉴定(如手术中刮除骨肿物、植骨费用,治疗右侧肱骨非骨化性纤维瘤、病理性骨折、骨髓炎、骨囊肿等医疗费用),2.对姜某右侧手臂骨折属于自身非骨化性纤维瘤导致的病理性骨折,还是属于外伤性骨折进行鉴定,如兼具自身疾病和外伤因素,则对两者的损伤参与度比例进行鉴定。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于2021年4月20日分别作出吉公正司鉴中心[2021]临鉴字第458、457号司法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姜某遗留右肘关节功能障碍情况评定为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姜某伤后的营养期以90日为宜;1.姜某右侧手臂骨折兼具自身疾病和外伤因素,自身疾病为主要责任,外伤为次要责任,2.此次外伤的治疗费用建议以自身疾病与外力作用为主、次责任予以划分。
富宸小学申请证人李岩枫(姜某与刘某班主任)出庭作证、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被告当庭陈述、辩解,举证、质证等材料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一、责任划分问题。《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七项规定,因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姜某在2013年对其双侧手臂进行了植骨手术,本次事故发生在2019年9月23日,姜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事物的认知能力和预判能力是被限制的,作为姜某的监护人理应将姜某真实的身体情况告知学校,便于学校和班主任对姜某的情况加以管理与注意。事故发生后,姜某监护人向班主任请假两天,姜某于26日返回学校并用受伤手臂参加27日的月度考试。23日受伤至28日的DR片中显示可见骨折线影,断端错位,对位对线差,对于姜某病情的进一步恶化,姜某监护人存在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于姜某受伤的事故,姜某的监护人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应承担责任。
作为教育机构的富宸小学,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在教育活动过程中为学生提供安全的教学设施、教学场地、教学环境。当姜某受伤后,班主任对姜某进行询问后,未能及时送医治疗,应对姜某的损害承担责任。
此次事故是二位未成年人在学校嬉闹而发生的意外事故,玩耍嬉闹是孩童的天性,在姜某监护人未如实向学校、老师说明姜某的真实身体情况下,刘某某无从得知姜某的身体情况,但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适用公平分担损失责任予以调整,刘某的监护人对姜某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充。
本案富宸小学对涉案参与度鉴定的异议,实际上是将原因力比例混同为(赔偿)责任比例。损伤参与度和责任比例并非一个概念,损伤参与度仅是确定(赔偿)责任比例的诸多参照因素之一。通过对原告自身疾病因素与被告行为的原因力分析和比较,原告自身因素的原因力明显大于被告行为因素的原因力,因此,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是比较客观、合理的,本院对鉴定意见予以采信。
二、赔偿数额问题
1.医疗费部分,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对于姜某此次外伤治疗费用的建议有其科学性,本院予以确认。姜某2021年1月31日在前郭县医药门诊就医,诊断:气管炎,花费医疗费196.90元,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应予以扣除。医疗费用扣除自身疾病比例后合计:78,633.26元(196,583.15元×40%);
2.住院伙食补助费,依据住院天数合计:5700元(100元/天×57天);
3.营养费,依据鉴定意见合计:9000元(100元/天×90天);
4.住院期间护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相关治疗医院、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对护理人数没有明确说明,姜某关于护理人数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住院期间护理费合计:8,800.23元(154.39元/天×57天);
5.治疗期间护理费:结合姜某的门诊治疗天数、外地就医往返情况及姜某年龄,本院酌定30天,治疗期间护理费合计:4,631.70元(154.39元/天×30天);
6.残疾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故姜某的伤残赔偿金赔偿年限应为20年。依据鉴定意见合计:64,598元(32,299元/年×20年×10%);
7.精神损害赔偿金:依据伤残赔偿系数合计:5000元;
8.食宿费,根据姜某提供的票据,住院期间已经对姜某的伙食补助费用及护理人员的误工费用予以支持,故该部分费用不应计算在内,食宿费用合计:2,539.92元(709.92元+1830元);
9.交通费用,结合姜某提供的票据、门诊就医、姜某年龄及陪同人员情况,交通费合计:5713元;
10.补课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另,对于姜某提供的不能相互印证、不能确定支出内容、无法确定时间的票据,本院不予认定。
以上费用扣除鉴定费2200元后合计:184,616.11元,刘某监护人补偿姜某损失10,000元;姜某自担的70%的损失,即122,231.28元[(184,616.11元-10,000元)×70%];富宸小学承担30%的损失,即52,384.83元[(184,616.11元-10,000元)×30%];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富宸小学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姜某各项经济损失52,384.83元;
二、赵丽荣、刘立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补偿姜某损失10,000元;
三、驳回姜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62元,鉴定费2200元,由富宸小学负担2334元(诉讼费487元+鉴定费1847元),由赵丽荣、刘立波负担446元(诉讼费93元+鉴定费353元),由姜某自担27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关中杰
书记员李重威

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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