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与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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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1)宁0423民初414号

原告:江某,现住银川市。
被告:黄某,住宁夏隆德县,现住银川市。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自2017年11月开始,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给被告借款22000元,被告未出具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在微信上承认借款22000元的事实,但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因被告在微信聊天记录中认可其借原告22000元的事实,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应依法予以保护。原告按约定支付被告借款22000元,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根据法律规定,出借人可以随时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对被告主张原告请求已过诉讼时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黄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江某借款2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黄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义务人应当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李明
法官助理马而立
书记员王娟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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