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魏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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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离婚纠纷(2021)豫1722民初3869号

原告张某,女,汉族,1984年12月31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
被告魏某1,男,汉族,1983年3月21日出生,住上蔡县。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魏某2,××××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二人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于2021年初开始分居生活。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户口簿复印件两份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夫妻婚后应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共建幸福、和睦家庭。原告主张与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余双军
书记员李果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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