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曹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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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劳务合同纠纷(2021)皖1323民初4454号

原告:杨某,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告:曹某,男,汉族,1988年4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7月份,在被告曹某承建的尤集镇张东湖小学等工程中,原告杨某负责部分包工包料铺设地板砖工作。后经结算,2021年1月25日,被告曹某给原告杨某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杨某工程款4240元。欠款人曹某2021年1月25日在2021年2月9日付清。2021年5月,曹某给付原告杨某欠款1000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提供的欠条能够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的事实,被告依法应当支付该款。对原告放弃240元的债权,仅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3000元的诉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曹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曹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某欠款人民币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曹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马自卫
法官助理金如雪
书记员张楠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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