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与陈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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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2021)湘1003民初1359号

原告:周某某,男,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告:陈某某,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

本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涉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原告周某某受被告陈某某委托,依约完成了郴州市农校及郴州市农业银行的装修项目工程,同时,原、被告双方亦对上述装修项目工程款进行了结算,现被告陈某某未能依约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陈某某尚欠工程款103870元未支付,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的工程款依法核减为103870元。原告在庭审时放弃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欠款利息的诉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益行为,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诉请被告支付2014年4月27日欠条中的2700元,因该笔欠款系被告与案外人段呈祥共同欠原告的,而据原告陈述段呈祥已死亡,但原告并未依法起诉段呈祥的合法继承人,故本院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周某某支付工程款103870元;
二、驳回原告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71.4元,减半收取1285.7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肖贤技
法官助理黄丽琴
书记员李春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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