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与靖某1申请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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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申请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021)京0114民特261号

申请人:王某1,男,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军,北京博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靖某1,女,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昌平区。
代理人:靖某2(靖某1之兄),男,198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团风县。

经审理查明:王某1与靖某1于2009年6月6日登记结婚。2018年5月靖某1因凭空出现幻觉前往北京回龙观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诉讼中,依据王某1的申请,本院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靖某1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鉴定。2021年6月10日,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靖某1诊断为精神分裂症,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王某1交纳了鉴定费,并表示自行承担该费用。

本院认为,靖某1受所患精神障碍的影响,不能完全理解民事行为的性质、后果和意义,不能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及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经鉴定被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故对王某1要求宣告靖某1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靖某1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鉴定费由王某1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黄莹
书记员李霞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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