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王某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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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1)豫0105民初14997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89年6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杰,河南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开放,河南福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某某1,男,汉族,1985年5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县。

被告王某某1应当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193000元及利息(以193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9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80元,由被告王某某1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安淑云
代理书记员王帅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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