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盗窃罪(2021)苏0402刑初325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87年5月7日生,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户籍地常州市。2021年5月2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指控事实2021年2月9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在常州市天宁区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高某某放在办公室内的飞天芧台酒12瓶(2020年生产,53度,500毫升),价值人民币33600元。窃后在一楼大堂销赃给陈某1得款人民币23900元。被告人陈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的事实。
指控罪名盗窃罪
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陈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中没有异议。
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一、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27日起至2022年5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完毕。)
二、责令被告人陈某退赔高某某人民币33600元。
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朱兆林
书记员阮柯
2021-06-29
(本文来自于网络,本网转载出于学习之目的,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