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与李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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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离婚纠纷(2021)豫1723民初2821号

原告:李某1,女,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李某2,男,197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舆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平舆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5月17日生长女李云慧,××××年××月××日生长子李云飞及次女李慧婷。三个子女现均跟随被告共同生活。三个子女均已年满八周岁,均表示愿意跟随被告共同生活。
另查明,2020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6107.93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身份证明、户口证明、结婚证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后本应互让互谅,互相体贴,以建立稳固的夫妻和家庭关系,共同抚育孩子健康成长。而本案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合,经常生气,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庭审中,原、被告均表示双方感情已破裂,双方对离婚均不持异议,故原告李某1请求与被告李某2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原、被告共育有三个子女,现均跟随被告共同生活,不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有利,且经本院征求三个子女的意见,三个子女均表示愿意跟随被告共同生活,故原、被告长女李云慧、长子李云飞及次女李慧婷由被告抚养为宜。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子女的抚养费计算至年满十八周岁成年为止,具体如下:2022年至2024年,三个子女的抚养费每年为8053.96元(16107.93元/年×50%),2025年至2027年,两个子女的抚养费每年为6443.17元(16107.93元/年×40%)。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离婚;
二、原、被告长女李云慧、次女李慧婷及长子李云飞均由被告李某2抚养;
三、原告李某1自2022年起至2024年止,于每年5月17日之前向被告支付抚养费8053.96元;自2025年起至2027年止,于每年6月14日之前向被告支付抚养费6443.17元。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75元,被告李某2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腾
书记员刘佳明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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