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与被告山丹县星派伟业家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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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丹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1)甘0725民初1553号

原告:田某,女,1996年5月17日出,汉族,山丹县陈户镇山湾村六社居民,住山丹县。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150XXXXXXXX。
被告:山丹县星派伟业家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山丹县城北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507293570R。
法定代表人:吴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吴某,女,汉族,山丹县清泉镇祁店村四社居民,住山丹县。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136XXXXXXXX。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原告田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山丹县支行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交给被告吴某刷卡消费使用。2020年下半年,被告吴某在此信用卡中刷卡消费20000元,后偿还了部分,下欠17596.14元,被告吴某未予偿还。无奈,原告于2021年1月11日,向该信用卡中偿还现金17596.14元。同日被告吴某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到田某现金17597元(壹万柒仟伍佰玖拾柒元整),于2021年2月10日前归还。借款人:吴某×××,2021.1.11”。到期后原告催要多次,被告未付,故原告诉讼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吴某持原告信用卡刷卡消费,未将该信用卡中消费的17596元向银行偿还,原告替被告吴某偿还了刷卡消费的17596元,原告与被告吴某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被告吴某拖欠原告借款17596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被告吴某未偿还原告借款17596元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山丹县星派伟业家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未在借条中加盖公章,且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由被告山丹县星派伟业家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使用,故被告山丹县星派伟业家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被告山丹县星派伟业家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吴某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应视为自愿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某偿还原告田某借款1759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付清。
二、被告山丹县星派伟业家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被告吴某负担5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多文
书记员张丽君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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