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唐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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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不当得利纠纷(2021)湘1003民初1376号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
被告:唐某某,男,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

被告唐某某未答辩。原告张某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相关证据,本院经过审查认证,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唐某某原系夫妻。2019年8月13日,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2020年,因被告唐某某所在的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某某村十组部分土地被征收,获得一笔征地补偿款,分配给每位组民的款项为12556.8元,其中属于张某某的份额发放给了被告唐某某。原、被告就该项征地补偿款协商未果,酿成本次纠纷。

本院认为,被告唐某某占有属于张某某的征地补偿款份额,无法律根据,属于不当得利。原告张某某要求唐某某返还征地补偿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某返还征地补偿款12556.8元。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3.92元,减半收取56.96元,由被告唐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义斌
法官助理杨芳
书记员曾芳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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