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鸣与徐某、周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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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2021)皖0124民初163号

原告:钟鸣,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传圣,安徽金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俊,安徽金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徐某,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勇军,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女,198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世楼。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徐某与周某于2007年2月27日在庐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子女:长女徐嘉旋,于2007年12月7日出生;长子徐尉程,于2019年1月31日出生。
2015年2月,周某与徐某购置位于庐江县××路××号××栋××室,2018年7月办理权属登记,该房屋为周某与徐某共同共有。
2020年3月13日两被告在庐江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1份,该离婚协议书载明:“婚生子徐尉程、婚生女徐嘉旋由周某抚养,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直到两个孩子年满十八周岁。徐某自愿将由钟鸣公积金贷款购买的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庐江县××路××号××#××室的房屋所有权归周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356005.17元,由周某承担。皖A××××尼桑天籁牌轿车归徐某所有。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夫妻共同债务范围以本次协议确认的为准,如有未纳入本协议的债务,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男女双方承诺各自偿还。债权人主张权利的,由债务承载方各自负责偿还。”该离婚协议对其他事项亦作了约定。2020年11月5日,两被告在庐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该房屋的产权转移手续,该房产为变更登记为周某单独所有。
以上事实,有钟鸣提供的钟鸣身份证复印件、本院(2019)皖0124民初5370号判决书复印件、离婚协议复印件、本院(2020)皖0124民初6169号判决书复印件、房地产登记信息打印件、合肥中院(2020)皖01民终10454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徐某提供的徐某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离婚协议书复印件、离婚证复印件、欠条复印件、承诺书、房地产权登记信息打印件、贷款还款凭证复印件,周某提供的周某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欠条复印件、离婚证复印件、合肥市住房公积金凭证打印件、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扣月供流水凭证打印件、庐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产权登记信息打印件,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载卷佐证,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2020年3月13日两被告在庐江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1份,该离婚协议书载明:“婚生子徐尉程、女徐嘉旋由周某抚养,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直到两个孩子年满十八周岁。徐某自愿将由钟鸣公积金贷款购买的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庐江县××路××号××#××室的房屋所有权归周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356005.71元由周某承担。皖A××××尼桑天籁牌轿车归徐某所有”。双方对其他事项亦作了约定。2020年11月5日,两被告在庐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该房屋的产权转移手续,该房产为变更登记为周某单独所有。周某与徐某签订的上述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及夫妻共同债务承担等均作了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徐某提交的欠条复印件一份、承诺书一份,证明“徐某自2011年1月至2015年9月先后向周某借款现金总计520000元。协议离婚分割房产时,徐某以该520000元折抵,抽回欠条,因周某不能交回本人在2015年出具的欠条原件,遂向徐某出具书面《承诺书》一份,表示欠条所载欠款520000元折抵补偿房款”。经质证,钟鸣对该组证据三性持异议,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且未申请对该欠条书写时间进行鉴定,故本院对徐某提交的该组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现钟鸣要求“依法撤销徐某、周某于2020年3月13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庐江县××路××号××#××室房屋(皖2018庐江县不动产权第0006331号)所有权归周某所有的财产分割条款;依法撤销徐某、周某于2020年11月5日在庐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庐江县××路××号××#××室房屋(皖2020庐江县不动产权第0009676号)房屋权属变更登记行为”,因钟鸣未提交确实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钟鸣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原告钟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汪岳汉
人民陪审员徐进
人民陪审员高婷
书记员杨阳

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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