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1与张某某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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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2021)沪0115民特259号

申请人:叶某1,男,1966年3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张某某,女,1932年11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代理人:叶某2(系被申请人儿子),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张某某与申请人叶某1系母子关系。张某某与丈夫叶某3共生育二子,分别为长子叶某2、次子叶某1。2002年起逐渐出现记忆下降。2018年10月不慎摔倒送医治疗后长期瘫痪在床,目前生活不能自理,2021年4月22日,本院根据申请人叶某1的申请,依法委托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张某某的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该所于2021年6月10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申请人张某某患非典型或混合型阿尔采末氏病性痴呆,评定为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现张某某的丈夫与子女经协商一致同意由叶某1担任张某某的监护人。

本院认为,张某某患非典型或混合型阿尔采末氏病性痴呆,经本院委托鉴定诊断为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故申请人叶某1向本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现申请人叶某1与其家人经协商一致同意由叶某1担任张某某的监护人,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张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叶某1为张某某的监护人。
鉴定费3,150元,由申请人叶某1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高洁华
书记员王佳璐

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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