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1、胡某2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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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继承纠纷(2021)辽0106民初2353号

原告:胡某1,女,汉族,1969年1月4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
被告:胡某2,女,汉族,1964年1月4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64××××××××。

本院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被继承人胡品英生于1938年3月11日,于2017年8月1日因病去世。胡品英爱人胡宝林于2002年1月29日去世。二人育有二女,分别为胡某2、胡某1。被继承人胡品英留有房产一处,位于铁西区,建筑面积59.08平方米。
另查明,2007年10月24日,被继承人胡品英在沈阳市公证处办理公证遗嘱,表明在其去世后,涉案房屋全部产权留给胡某1继承,其他人不得干涉。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干部履历表、公证遗嘱、死亡医学证明、注销户口证明、房产证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本案中,被继承人胡品英办理公证遗嘱,表明其去世后案涉房产归胡某1继承,故应尊重被继承人本人意思表示,案涉房屋由原告胡某1继承所有。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位于铁西区房屋归原告胡某1继承所有;
二、驳回原告胡某1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25元,由原告胡某1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刘洋
审判员徐光
审判员葛迪
书记员曹福建

202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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