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刘某1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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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离婚纠纷(2021)辽01民终101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集,辽宁杰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1,男。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刘某1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生男孩刘某2(××××年××月××日出生),双方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双方产生矛盾。王某曾于2019年5月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与刘某1离婚,2019年9月23日,一审法院以(2019)辽0111民初467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现王某再次起诉,要求与刘某1离婚。

一审法院认为:婚姻关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夫妻双方在生活中应当相互尊重理解,有了矛盾及时沟通,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多考虑家庭及子女的利益,是能够和好生活的。现刘某1不同意离婚,且王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王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王某负担。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自主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应具有较深厚的感情基础。当婚姻生活遇到矛盾挫折,出现裂痕陷于危机的时候,夫妻双方应该努力挽救,积极沟通,互相理解、互相扶持,珍惜夫妻双方的感情,对婚姻负责,对感情负责,共同维护平等、和睦的婚姻关系,维护家庭的完整。双方感情有和好的可能。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洋
审判员刘晶
审判员吴永梅
法官助理冷焱
书记员马晓玲

202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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