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肇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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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民事(2021)辽01民终79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肇某,男。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经沈阳市辽中区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因家庭琐事打架、口角,于2020年3月原告与被告分居至今。期间,原告以与被告感情破裂为由,于2020年3月19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5民初8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诉至法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感情是维持夫妻关系的基础,对于婚姻家庭生活,夫妻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进行处理,这样才能使夫妻关系和睦、家庭幸福。本案中,原、被告结婚多年,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之间应当相互扶持,近来虽为琐事发生矛盾,但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且原、被告分居至今未满两年,故不应认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若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能够珍惜夫妻感情,多沟通、多交流,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夫妻感情有和好可能。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自主登记结婚。当婚姻生活遇到矛盾挫折,出现裂痕陷于危机的时候,夫妻双方应该努力挽救,积极沟通,互相理解、互相扶持,珍惜夫妻双方的感情,对婚姻负责,对感情负责,共同维护平等、和睦的婚姻关系。维护家庭的完整。现双方不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离婚事由,双方感情有和好的可能。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上诉人孙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洋
审判员刘晶
审判员吴永梅
书记员马晓玲

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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