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与陈某1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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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2021)豫1623民初4035号

原告:范某,女,汉族,1976年1月17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商水县。现住河北省保定市。
委托代理人:王海涛,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1,男,汉族,1976年6月10日出生,住商水县。

经庭审,依据有效证据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0年原、被告相识并在一起生活,婚后生育一儿一女。原、被告××××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双方长期在外务工。因感情问题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3月4日协议离婚。双方协议约定婚生子陈某2由原告抚养,婚生女陈某3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被告给原告补偿款10万元。(已付3万元)下余到办理离婚登记后当天支付2万元,其余5万元到2024年12月31日前付清。另查明:双方离婚之前原告一直在河北省居住,女儿陈某3也一直跟随原告在河北省生活至今。双方协议离婚后,被告一直给原告汇款。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协商离婚,并对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离婚前其女儿陈某3就一直随原告在河北生活,并在河北当地上学,协议离婚后,其女儿陈某3仍然一直跟随原告生活至今。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后,被告也一直给原告汇款用于补偿原告及子女的生活,其子女的生活并未因原、被告离婚而发生改变。本案审理中被告愿意抚养子女,不同意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原告也未提交不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会影响子女陈某3健康**活的证据,因此,原告范某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范某的诉请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一份,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勉
书记员柴丽娅

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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