鞠某1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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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事(2021)辽0804民初3173号

原告:鞠某1,男,198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琼,辽宁合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女,1986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鞠某1和被告李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鞠某2(××××年××月××日出生)。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未到庭,但提交书面答辩状陈述了不同意离婚的意见。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婚生子户口本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材料及原告陈述笔录在卷为凭,且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鞠某1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但未能提供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虽然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有些许矛盾,但未显示存在根本问题,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多交流,沟通思想,相互关心,坦诚相待,现有矛盾是有可能消除并解决的,双方均应正视婚姻中遇到的各种矛盾,改正己方不足,让家庭更加和谐。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鞠某1与被告李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655元,由原告鞠某1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杰
书记员伏金涛

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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