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深圳)有限公司与黄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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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事(2021)粤0307民初19718号

原告:某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费某某。
被告:黄某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

本院认为,原告未举证证明其主张的工资结构,应承担不利后果,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本院采信被告主张的工资结构,双方均确认未扣除1500元/月的投资金额,故本院认定被告的工资结构为每月底薪6000元+1500元。
七、关于2019年11月2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双方确认原告实际向被告发放的工资为2019年11月1950元,2019年12月6500元,2020年1月、2月未发放过,2020年3月4000元,2020年4月800元,2020年5月6500元,2020年6月4500元,2020年7月4500元,2020年8月4096元,2020年9月4000元,2020年10月6600元,2020年11月8100元,2020年12月6300元。
被告主张其一直正常出勤,每天出勤10小时,包含就餐时间,每月出勤26天,休息4天。原告主张被告每天出勤10小时,每月出勤27天至28天,休息3天。但原告未举证证明,故本院根据被告主张认定被告每月出勤26天,每天工作10小时。双方确认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2月23日为春节放假期间。
本院认为,原告未举证被告每月具体出勤情况及工资支付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认定被告在职期间均正常出勤,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2月23日为春节放假期间,原告未足额支付其2019年11月2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依法应予以支付。春节假期期间与我国的文化传统、民俗习惯密不可分,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春节放假,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员工享有一定时间的无薪假期,即无薪假期为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2月23日(不含春节3天有薪假期)。经核算,原告应支付被告2019年11月2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31829.81元[计算方式:7500元/月÷26天/月×9天+7500元/月+7500元/月÷26天/月×19天+7500元/月÷26天/月×6天+7500元/月×10个月-(1950元+6500元+4000元+800元+6500元+4500元+4500元+4096元+4000元+6600元+8100元+6300元+2631.88元)]。
裁决结果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某某(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被告黄某某2019年11月2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31829.81元;
二、驳回原告某某(深圳)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某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王晓蓉
书记员杨雅倩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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