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冲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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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武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危险驾驶罪(2021)湘1025刑初109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冲,男,1983年10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宜章县,汉族,文盲,务工,户籍地湖南省宜章县,现居住地湖南省宜章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7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武县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
2021年6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彭某冲在宜章县××镇××叉路口看他人打台球,期间饮了酒,22时许,有人提议到临武县城玩。23时许,彭某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L9××××号小型轿车从迎春收费站上高速,行至许广高速公路临武收费站出口时,被执警民警查获。经鉴定,彭某冲血液中乙醇定性呈阳性,血液乙醇定量为142.5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被告人彭某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立案决定书、彭某冲户籍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
2.被告人彭某冲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湘学司鉴中心[2021]毒鉴字第61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现场查获被告人彭某冲的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冲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冲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对其作出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邓志尧
法官助理骆美霖
书记员曾恋乔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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