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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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危险驾驶罪(2021)辽0104刑初432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裴某某,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案发前系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员工,户籍地沈阳市东陵区,现住沈阳市大东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7日被监视居住。

上述事实及量刑建议,被告人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无异议,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为157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情节充分,量刑建议合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裴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沈阳市大东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朱丽娜
书记员郭雅楠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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