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1与张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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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抚养费纠纷(2021)辽0811民初1892号

原告:张某1,女,2017年8月6日出生,汉族,营口市老边区人,现住营口市老边区。
监护人:张某3,女,199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营口市老边区人,辽宁人瑞人力资源职工,现住营口市老边区。
被告:张某2,男,199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石桥市人,个体,现住营口市老边区。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张某3与被告张某2原系夫妻关系,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张某1。2018年7月31日,张某3与被告张某2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主要约定:婚生女张某1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付600元抚养费,同时约定孩子产生的医疗费、学费、结婚费用男女双方各一半。现被告张某2欠原告张某12019年2月至2021年7月抚养费18000元以及医疗费1800元、学费3400元未给付。

本院认为,张某3与被告张某2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原告张某1由母亲张某3抚养,被告张某2支付抚养费600元,同时约定孩子产生的医疗费、学费、结婚费用男女双方各一半。双方签定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遵照执行,现张某3抚养张某1至今,被告张某2未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医疗费、托费,故原告张某1诉告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2给付原告张某12019年2月至2021年7月期间的抚养费18000元、医疗费1800元、托费3400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张某2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邱珊珊
人民陪审员叶仲尧
人民陪审员于显洪
书记员孙贺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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