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某1与左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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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离婚后财产纠纷(2021)苏0812民初5580号

原告:左某1,女,196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淮阴发电厂退休职工,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左某2,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8年7月4日在淮安市清江浦区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载明:“左某2与左某1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为夫妻感情不和,现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如下:……位于汇通商城二街6、位于收审站看守所西侧12幢301室……房屋产权归女方左某1所有。男女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男女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由男方左某2享有和承担。”
原坐落于本市收审站看守所西侧12号301室房屋(建筑面积58.96平方米),系原、被告于1993年以成本价购得,产权登记在左某2名下。因本市检察院东侧地块改造需要,上述位于收审站看守所西侧12号301室房屋在2018年被拆迁征收。2018年8月27日,征收实施单位将该房屋相关证照收取并出具接收单一份,上载:“被征收人:左某1(左某2),贵户已于2018年8月27日签订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现将房屋所有权证壹本,编号为28899;……收回存入征收专户档案中。被征收人签字:左某1。”检察院东侧1号地块被征收户房屋补偿情况明细(58组)载明上述房屋的拆迁补偿情况如下:房屋补偿619848.9元,装潢、附属物补偿8844.68元,搬迁补助费35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3886.2元(预算),住宅房屋提前搬迁奖励共计143400.78元,以上合计776330.56元。
另查明,被告左某2、案外人程杰因涉案外人于杰与朱怀忠、郭梅花民间借贷纠纷,经本院作出(2017)苏0812民初7645号判决,确定由左某2与程杰对朱怀忠、郭梅花所欠于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因债务履行不能,于杰向本院申请对朱怀忠、郭梅花、左某2等予以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8日作出(2018)苏0812执2816号执行裁定,扣留、提取左某2所有的位于健康东区6区1幢301室(即收审站看守所西侧12号301室房屋)的所有拆迁补偿款项。后因于杰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随即于2018年11月23日终结对(2017)苏0812民初7645号判决的执行。2018年11月28日,本院将776330.56元拆迁安置补偿款中的一半,也即388165.28元汇入原告左某1尾号9373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中。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房屋所有权证、房屋补偿明细表、证照接收单、银行卡交易明细、执行通知书、(2017)苏0812民初7645号判决书,以及本院调取的(2018)苏0812执2816号执行裁定书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原、被告均认可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其5000元直至清偿完毕;被告则称每月偿还5000元有压力,要求按年支付,每年给原告10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就拆迁款项支付方式及期限分歧较大,致本案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夫妻离婚时,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原、被告在离婚时自愿签订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原坐落于收审站看守所西侧12号301室房屋归原告所有,故该房屋因拆迁转化而来的相关财产权益,也即拆迁安置补偿款776330.56元亦应归属原告,但因被告左某2牵涉他人借贷纠纷,致上述拆迁安置补偿款中的一半为其所用,故原告有权向其主张该部分款项。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左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左某1人民币388165.2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22元,减半收取3561元,由被告左某2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如本判决依法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拒绝按期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审判员吴祥华
法官助理葛村
书记员韩乔林

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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