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皇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实务研究583字数 765阅读模式

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抚养费纠纷(2021)豫1628民初3994号

原告:张某,女,201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村民。
法定代理人:胡某,女,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村民,系原告张某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系鹿邑县君信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皇某,男,198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艳涛,系鹿邑县诚信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张某母亲胡某与被告皇某自由恋爱相识,于2015年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张某,一直跟随母亲胡某生活。被告皇某在鹿邑县城市管理局工作,每月工资总额为2475.36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抚养费纠纷。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被告皇某作为原告的父亲,对原告张某负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参照被告皇某月收入2475.36元,本院酌定被告皇某按照其月收入的25%支付原告抚养费,即每月618.84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21)被告皇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每月15日前支付原告张某抚养费618.84元,直至原告张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皇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侯俊涛
书记员李泽中

2021-07-21

(本文来自于网络,本网转载出于学习之目的,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