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1与曹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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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事(2021)豫1623民初408号

原告丁某1,女,汉族,1978年9月29日生,住河南省商水县。
委托代理人霍爱本,扶沟县聚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曹某1,男,汉族,1989年3月7日生,住河南省商水县。
委托代理人陈广华,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14年通过网上聊天相识后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女儿丁某2,××××年××月××日生育儿子曹某2。原、被告××××年××月××日在民政部门补办了结婚登记。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1要求与被告曹某1离婚,但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虽然因琐事时有生气现象的发生,但考虑到双方结婚时间较长,且婚后生育有两个子女,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被告之间也并没有比较大的矛盾。为了有利于婚生子女健康成长,本院对原告丁某1要求与被告曹某1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丁某1与被告曹某1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丁某1负担。

审判员周世昌
书记员纪锦锦

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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